張海澎
一個真實的故事
講一個真實的故事。一個男子與一個女子談戀愛。有一次週末,當兩人在沙田吃完午飯後,男子提議到中文大學的校園走走。男子在中大教書,說中大校園很美,女子就同意了。當時正下着雨,但不是很大,他們期望到達中大時雨會停。
他們乘港鐵前往中大。可能由於剛開始相戀,在情迷意亂之下竟乘錯了方向,等列車到達九龍塘時他們才發現上錯了車,於是又再倒回去。當他們到達中大時,雨正好停了。女子就對男子說,我們乘錯方向其實是上帝安排的,剛才正下着雨,上帝故意安排我們上錯車,推延我們到達中大的時間,好讓我們在剛好到達時雨就停了。女子是虔誠的基督徒,總是不錯過任何機會向男子傳教。既然上帝那麼關照我們,直接讓雨停了不就得了,何必費那樣的周章?男子心裏這樣想着,但沒有說出口。
在中大走了沒多久,又下起雨來,雨勢還頗大。女子趕緊撐開一把雨傘,兩人共用。為什麼又下起雨來了?男子問。這是否說明了剛才我們乘錯方向與上帝無關?有關!女子肯定地回答。現在下雨其實也是上帝安排的,這樣我們就能共用一把傘,雨中在中大的校園裏漫步,多浪漫!那剛才為什麼又要安排我們上錯車,要待雨停了才讓我們到達中大?上帝自有衪的安排,衪可能先讓我們在雨停的時候到達中大,好讓我們放心地走進校園,然後再讓我們領略下雨的情趣,上帝的安排總是最恰當的。女子滿懷感激地說。
處處都見到「證據」
信徒們總能隨時隨地地找到上帝存在的「證據」,能在每件事情上看到上帝的恩典。但這絕不是科學的思維態度。在科學上,科學家絕不會將任何現象都視為證明某個科學理論的證據。科學家會重視反例,當遇到不利的證據時,科學家會重新審視甚至放棄一個理論。但宗教信徒就不同,他們會將任何不利的證據轉化為有利的證據,來證明上帝的存在,或見證上帝的恩典。
例如,某人得了絕症,於是眾信徒幫他祈禱。如果病情好轉,信徒們就會認為這是上帝降恩的證據;如果病情沒有好轉甚至惡化,信徒們也會認為這是上帝降恩的證據,因為上帝以此來磨練病者;如果最後死了,信徒們也會認為這是上帝降恩的證據,因為上帝召他上天國享受極樂。然而,如果將任何發生的事情都視為某種觀點的證據,它們實際上也就失去了作為證據的功能。
如果某些現象是某種觀點的正面的證據,則與之相反的現象必須是這種觀點的反面的證據。如果美好的事物是證明上帝「全善」的證據,則醜惡的事物就應該是否證上帝「全善」的證據;如果醜惡的事物不是否證上帝「全善」的證據,則美好的事物也不應是證明上帝「全善」的證據。如果病情好轉是證明上帝降恩的證據,則病情沒有好轉就必須是否證上帝降恩的證據;如果後者不是否證上帝降恩的證據,則前者也不是證明上帝降恩的證據。我們必須對它們能否作為證據的「資格」一視同仁。
科學哲學家Karl Popper認為,區分科學和偽科學的其中一個標準,是看看一個理論有沒有可能被經驗否證。任何科學理論在原則上都有可能被否證,如果一個理論在原則上不可能被否證,它就不是一個科學的理論。偽科學、迷信、宗教信仰等,總能逃避否證,人們總能將不利的證據轉化為有利的證據。然而,這種自圓其說的做法實際上是自毀的:如果一種理論不能被任何經驗證據所否證,則也不能被任何經驗證據所證實。
訴諸主觀體驗
當遇到上述的詰難,信徒們總會辯解說,對神的信仰依靠的不是科學上的證據,而是個人的宗教體驗。正如夫妻間的愛情,你是否愛你的丈夫或妻子,依靠的不是客觀的證據,而是你自己的主觀感受。但這種辯解是無力的。問題不在於你是否有某種宗教上的體驗,而是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上帝存在。因此,上述的類比並不恰當,它犯了不當類比的謬誤。
我們並不懷疑某些信徒具有某些宗教上的體驗,但這些體驗不能成為上帝存在的證據。有些信徒宣稱自己經歷過某些神秘的經驗,如與神溝通等。科學家對這些現象其實做了大量的研究,認知心理學、腦科學的研究表明,那些神秘的經驗都可以用科學來解釋,它們都是因大腦處於某種特殊的狀態而產生的。有些是幻覺,有些是某種精神病導致的。而這種「宗教體驗」甚至可以在實驗室裏製造出來:科學家以某種方式刺激大腦的某些區域,也會產生這樣的體驗。
當然,上述的科學成果證明不了一切宗教體驗都與神無關,也不能證明沒有神。然而,如果神秘的宗教體驗能夠用科學來解釋,那麼用神來解釋就顯得毫無說服力,而且沒有必要。當一種現象能夠用現有的知識去解釋,就沒有必要用未經證實的離奇觀念來解釋。並不是說神不存在或所有宗教體驗都是幻覺,而是說沒有充分的證據相信那些說法。
美國作家Carl Sagan說過,「超乎尋常的宣稱需要超乎尋常的證據」。如果你早上起床見到外面的馬路都是濕的,用「昨晚或清晨下過雨」就可以解釋這個現象,這個解釋是合理的。但如果你宣稱這是因為昨晚發生了海嘯,海水淹沒了城市,天亮時才退去。這樣的宣稱就是超乎尋常的宣稱,就需要更多的證據,而不能只根據你突如其來的奇想或神奇的「第六感」。
同樣的,宣稱「上帝存在」或某些事的發生是「上帝的恩典」,就是超乎尋常的宣稱,就需要超乎尋常的證據,而不能只依靠某種神秘的體驗。
充分的證據
那麼,對於那些超乎尋常的宣稱,需要怎樣的超乎尋常的證據?需要的是足以支持那些宣稱的充分的證據。
例如,你宣稱「上帝存在」以及「宇宙是上帝創造的」。只依據《聖經》或你的某些神秘體驗遠遠不足以支持這樣的宣稱。因為《聖經》可能只是神話故事,你的神秘體驗也可能只是幻覺。但假如你能令上帝現身,並且在太陽系外再造一個與地球一模一樣的孿生地球,然後經由天文學家證實。雖然這還不能證明你的那些宣稱是真的,但至少提供了能支持那些宣稱的比較有力的證據。
又如,你宣稱雨停了是上帝的恩典。光憑你在這之前祈禱過遠遠不足以支持這樣的宣稱,因為你很可能犯了因果謬誤。但如果你能通過祈禱,令天氣忽然雷鳴電閃,忽然又晴空萬里,忽然又下起鵝毛大雪。那麼,你就提供了比較有力的證據以支持你的宣稱。「但以往不是出現過許多神跡嗎?」信徒們或會這樣說。但那些所謂的「神跡」都不足信,有理由相信它們不是以訛傳訛就是後人添加上去的。任何一個宗教,包括各種邪教,都宣稱自己有這樣或那樣的神跡。但如果你能令神跡再現,你就有了強有力的證據。
哲學家W. K. Clifford認為,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相信任何事情,都是不道德的。我不打算將它提高到道德的高度。我認為,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相信任何事情,都是愚蠢的。
(本文圖片為AI生成圖片)
張海澎簡介: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文學士及哲學碩士、香港大學哲學博士,目前在香港中文大學任兼職講師,教授邏輯學、思考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