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家聯會章程(2025年3月8日修訂)

 香港作家聯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香港作家聯會,英文譯名為The Federation of Hong Kong Writers(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

                增進香港作家的友誼及推動海內外文化交流;

                協助會員交流寫作經驗,研究有關文學創作的問題;

                促進香港文學事業,維護作家合法權益,為會員謀福利。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香港柴灣嘉業街12號百樂門大廈十二樓11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香港永久居民或有香港居住權居民在香港從事寫作或研究文學,並有作品經常在報章雜誌刊登或有著作出版,或香港報刊文藝編輯,承認本會章程,經兩位本會會員介紹,填寫申請書連作品,經本會理事會來審核通過,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必須按會章繳納會費,會員須一次過繳會費貳仟圓。

 

第六條﹕本會會員擬退出本會,得以書面函達本會會長,並且在常務理事會通過備案,即行生效。如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利益者或聲譽者,開除會籍須經常務理事會多數人同意,並提交監事會核准,已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七條﹕A. 本會會員均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有權參與本會一切活動,享受會員福利。

               B. 本會理事宣佈破產、觸犯刑事留有案底者或損害本會利益者則不能享受A款的權利。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由當屆會長發函召集,並須提早十四天通知全體會員,會員大會內容包括﹕聽取及通過理事會會務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通過及修改章程;選舉理監事會成員,討論及表決重大會務議案;討論其他動議及事項。

 

第九條﹕ 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五十人或以上出席者為法定人數。如遇特別(偶發)事件(如疫情等天災),經會員五分之一或以上聯名,或由會長決定,選舉理、監事會成員,可以通過其他形式如網上選舉。

 

第十條﹕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任何議案以投票或舉手方式表決,並須經出席者過半數贊同方得成為決議案。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幕後,以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為日常運作的決策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四章  理監事會

第十二條﹕A. 組織架構                                      

          B.本會會員每四年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理事不少於二十人,另由常務理事會委任理事不得超過十人組成,理事人數最多不超過三十人,組成理事會,執行會務工作。

            另設常務理事會,由創會會長、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正、副秘書長)、 司庫等組成,主持日常事務。      

                         

          C.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委託新常務理事會通過聘任監事會成員。  

 

第十三條﹕由理事會互選產生應屆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三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司庫一人,理事若干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不設期限。

 

第十四條﹕選舉理事會成員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提出候選人名單為當然候選人(以對會務有實際貢獻者首選),並由監事長確認。最後,經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若常務理事或理事觸犯香港法例或其行為影響本會聲譽者,和出席會議率不到一半者而沒有合理理由,常務理事會經過開會表決,並獲一半以上人數通過,有權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理事會各部門設主任、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進行分工。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一季至少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可由會長臨時召集舉行,或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主持。到會理事過半數即可舉行。監事會半年開會一次,對會務執行提供意見。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顧問,以備有關會務的諮詢,顧問人數及人選,均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對於本會創會作出重大貢獻者,委任創會會長,職權與應屆會長相若,共策會務。

另設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由任本會會長和副會長或退下者出任)、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若干名,以對本會作出貢獻的人士,經理事會通過授予名銜,報會員大會追認。

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可出席各種會議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費、社會人士資助及經理事會通過之籌款活動所得。

 

第二十條﹕本會資產,不得作與本會宗旨以外之挪用;若本會解散,會產悉數捐贈有關非牟利團體;若本會牽涉債務,由該屆理事會承擔責任。

 

本會銀行支票簽署,由創會會長、會長、司庫、執行會長、副會長任何兩人簽字方為有效。

 

第六章  解散

第廿一條﹕本會解散時須經會員大會討論,並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三或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廿二條﹕本會於解散後,本會任何成員都不能取得本會的任何資產。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三條﹕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提出修訂意見,由本會律師顧問審核,並由監事長簽署,然後交由會員大會宣佈即時生效。如因特殊情況(如疫情、突發事件),不能舉辦會員大會,可在本會網上發表,如無異議,即時生效。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

一九九零年三月十八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一九九二年二月廿八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一九九六年三月廿一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一致同意修訂章程及四月十八日特別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一致同意修訂章程及三月廿五日特別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一屆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第十三屆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二零二五年三月八日第十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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